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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宾阳专业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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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南宁宾阳专业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韦俊律师

  • 律所: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4512200910444868

  • 电话:

    18977771300

  • 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6号二楼商铺F205

律师文集

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吗?股东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6日 来源:南宁宾阳专业法律顾问律师 浏览:266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专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专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吗?

  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吗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力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形成了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定代表人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职工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应以有效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还要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虽然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力。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

  工商变更登记

  资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一人独资公司出股东决定,多人合资公司出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出股东大会决议。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总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总公司新章程

  5、《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身份证、手机号码、邮箱、固定电话

  6、《总经理聘任书》

  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为同一人,则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要重新聘任新的总经理。

  7、《刻章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要重新刻新法定代表人私章,因此需要向工商局提交刻章证明。

  8、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有些地区工商局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工商局现场,进行身份证、人像采集。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会被工商局收回,当变更登记完成后,工商局会下发新的营业执照。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

  以上材料均需盖公司公章。

  国地税备案

  拿到新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应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备案,具体资料如下:

  1、公司新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公司新章程

  4、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有些地区税务局要求法定代表人到税务局现场,进行身份证、人像采集。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材料均需盖公司公章。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哪些材料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是怎样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如何进行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哪些

股东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国治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股东谢某根据查阅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2009年1月19日,国治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该次变更登记所依据的2009年1月19日的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并未真实召开,谢某对此也并不知情。该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的签字均不是谢某本人所签。故谢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国治公司2009年1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国治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均应受公司章程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与规范,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亦应是公司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股东谢某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国治公司的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各位股东并未与会,股东会决议之文件上;谢某;并非由本人亲笔签字,因此本案争议所涉及的股东会决议,并不是国治公司或者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提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瑕疵股东会决议区分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决议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或程序违反法律的,为可撤销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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